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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度彰化縣淘汰高車齡機車及新(換)購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2024-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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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彰化縣機車汰舊補助方案.jpg
113年彰化縣機車汰舊補助方案,收件時間至114年1月10號。機車補助項目:淘汰高齡機車(99年31日以前出廠),環境部補助300,彰化縣環保局補助1500元,補主金額總計1800元。 機車補助項目:淘汰高車齡機車換購電動機車(重型、輕型),經濟部工業局7000元,環境部補助2300元,彰化縣環保局補助1萬元,補主金額總計1萬9300元。 機車補助項目:淘汰高車齡機車換購電動機車(小型輕型),經濟部工業局5100元,環境部補助2300元,彰化縣環保局補助1萬元,補主金額總計1萬7400元。 機車補助項目:新購電動機車(重型、輕型),經濟部工業局7000元,彰化縣環保局補助5000元,補主金額總計1萬2000元。 機車補助項目:新購電動機車(小型輕型),經濟部工業局5100元,彰化縣環保局補助5000元,補主金額總計1萬100元。每輛車補助請則一版辦理。 *環境部補助:符合環境部規定者皆能向環境部申請。 1機車報廢或繳銷完成獎勵金新台幣300元。 2淘汰出廠滿10年以上燃油機車換購電動機車減碳獎勵新台幣1000元及空污減量補助新台幣1000元。



113年度彰化縣淘汰高車齡機車及新()電動機車補助計畫 

一、    為改善本縣空氣品質及加速淘汰高污染機車,由彰化縣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縣環保局)辦理民眾淘汰老舊機車、淘汰換購及新購電動機車之相關補助作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    本計畫所稱高車齡機車,係指於民國991231()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三、    本計畫所稱電動機車,指於11311日起至1131231日期間新購置可掛牌之電動機車 (以購車發票日期為準),且新車領牌車籍須設於本縣。

四、    機車應於11311日起至1131231日期間完成報廢(以監理站資料為準),且機車車籍及車輛所有人設籍至報廢日止,皆應已設於彰化縣連續1年以上,車輛報廢日其所有人須為自然人或核准設立且正常營運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

公務機關、公立學校、國營事業及行政法人等公務單位,所申請之車輛皆不予補助。

機車整車或零組件生產或銷售商,以及將新購機車用於租賃、共享者,所新()購之電動機車不予補助。

五、    本計畫所稱淘汰高車齡機車並換購電動機車及新購電動機車項目,每項每人限購1輛。

六、    本計畫所稱淘汰高車齡機車及淘汰高車齡機車並換購電動機車項目,每輛高車齡機車僅限申請一項補助

七、    本計畫各項機車補助對象條件詳附表二。

八、    委託申請之案件,應由申請者填寫授權書指定受託人(限配偶或三等親以內親屬)並以為受款人;繼承人申請案件,應由全體繼承人委託其中一名繼承人提出申請並以為受款人。

九、    本計畫申請補助方式:

(一)   線上申請。

(二)   紙本申請。

應檢具文件項目詳附表三,申請表如附件,其內容、簽名及蓋章應清晰可辨。

十、    本計畫申請補助收件期間自公告日起至民國114110日止。網路線上申請者,以本縣環保局機車補助系統收件日為準,紙本申請者以本縣環保局收件戳章日期為準,逾期將不予受理;申請者於送件前應確實核對申請資格條件,且檢附完整資料供查驗,送達本縣環保局提出申請,未依規定填寫及檢附資料不全者,本縣環保局將不受理,逕予退回申請文件,並不予保留名額。

本計畫補助項目金額如附表一。

十一、   助順序依申請先後順序辦理,當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不予補助。

十二、   申請案經審核通過者,由本縣環保局扣除電匯手續費(新臺幣三十元)後,以匯款方式撥付補助款予申請者檢附之存摺封面影本所示帳號,若為退匯再匯,手續費採累計扣除。

前項申請者提供帳戶為臺灣銀行者,得免扣匯款手續費。

十三、   補助對象為個人,得免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餘補助對象補助所得應列單申報其他收入,並由本縣環保局開立補助對象扣繳憑證。

十四、 申請者重複申請或以詐欺、提供不正確資料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得補助者,本縣環保局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限期命反還補助款。

本計畫如有異動,本縣環保局得公告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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